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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维尔斯-公司裁员的,应当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景再现】 A公司是江苏的一家制造型公司,旗下有好几个工厂。最近因为产业调整,有一个工厂需要转卖。这样一来的话,这个工厂的百余名员工就无处可去了。所以公司想进行一次裁员,来解决这个局面。但是公司又面临着一个比较严峻的问题是,被裁人员中有很多员工都是老员工,尽管他们的工资都低于社平工资的三倍,但是由于工龄普遍很长,有的甚至超过了20年。公司现在想以最低的成本来处理这批人员。
请问: 公司在解除该批人员的时候,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年限上有无限制?可否以十二个月为限? 【专家解惑】 这里,首先要对该公司选择以裁员方式解除员工做一个简单解读: 一般的,公司以裁员名义裁减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3、如果公司是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需要有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
除此之外,公司在裁减人员时还有别的限制,即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1、与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需要抚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最后,在公司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则必须通知以前被公司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可见,国家对于裁减人员的适用条件、裁减方式等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公司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违法,导致违法裁员。
所以,建议公司按照重大情势变更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员工不同意劳动合同无法变更的再提前一个月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来说有了一个协商变更的缓冲空间,对于公司来说,由于是找员工一个一个协商,而不是找全体员工听取意见,群众压力也少了很多。在大量裁员中,最坏的情况的就是所有员工都团结在一起。因此,在发生类似情况的时候,公司应当尽量逐个击破。
关于公司提到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根据我国目前实施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知道:只有在员工的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时,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支付的年限可以以十二年为限。
不过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有指出,“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这一条规定,再结合江苏省之前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胜任解除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十二个月为限。
因此,如果双方非协商解除,员工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没有任何限制,应当根据实际年限支付。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的,员工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三倍的,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为十二个月为限,以后的部分再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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