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维尔斯-与实习生相关的国家法规解读
一、实习生的定义:实习生是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是指实习人员处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实习生所在学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包括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二、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区别:实习是指实习人员处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
三、实习生占单位职工人数的比例:国家教育部的通知没有比例限制。
四、实习生的年龄:用人单位不得接收16周岁以下的童工参加实习。
五、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实习一般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年进行,总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学生实习每日不超过八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实习期间学生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六、实习生的保险:学校和实习企业必须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中等职业学校要与家长、实习单位共同落实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险责任,为顶岗实习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可以从收取的学费中列支或者通过实习协议的方式由实习单位承担。
七、实习协议的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实习协议。
八、实习生的使用: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九、实习生报酬:1、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学生实习期间可以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计发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学校、实习单位不得扣留或延期发放。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个税: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3、实习生报酬税前列支条件:
(1)、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2)、企业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实行备查制,即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但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检查核实:
(一)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
(二)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
(三)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
(四)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
(3)、企业和学校签订三年以上实习合作协议,且三年内都有实习合作,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参考文件:
1.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4号
3.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
5.《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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