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者:柳丽爽律师 时间:2010-9-27 11:55:14 来源于:原创 作者:柳丽爽
〔案情介绍〕
王某在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人员。公司制定了销售计划,要求销售人员需要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在公司工作六个月,每个月都完不成公司的销售任务。公司安排其到收发室工作,可王某不愿意去,公司经研究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提前30日向他发出了书面通知。王某不服公司的安排,要求恢复原来的工作岗位,并提起了劳动仲裁。
〔分析〕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后,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立即辞退劳动者,但是用人单位必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010年09月25日